赫得环境: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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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召开前两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并作为本章程附件,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将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税后利润后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进行分红,在不影响公司政策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应当适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公司保障所有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百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在三十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

  (三)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送出。收件地址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送出的,以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电话之日为送达日。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章 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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