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627 证券简称:锦达保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锦达保税仓储股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有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发起人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人员具有约束力。 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630 万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719 万人民 币。 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同 公司为增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的优 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先认购权可以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第十六条 经股东会决议,并通过有关 普通股。 部门批准(如需),公司可以发行类别 股等其他种类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数为 36,300,000 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47,19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无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 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 让。 向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可以对此进行限制。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让。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股份。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卖本公司股票: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卖本公司股票: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 的,自 日日终;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日终;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10 日内;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交易日内;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交易日内; 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股东。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