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使相应的表决权; 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议或者质询;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的股份;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的股份;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告;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配;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东有权要求查阅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其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复制上述资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供。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及明确的书面申请,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诉讼。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诉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 债权人的利益; 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他资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及其关联方因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给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及其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联方因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给公司或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担赔偿责任。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 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 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利益。 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 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 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 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避表决。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