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达保税: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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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或不予表决。                      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投票表决。                        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细内容。                          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当日起计 间自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起计算。
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具体方案。                        方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九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次股东大会。                      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执行期满
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未清偿;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未满的;                          人;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未满的;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尚未届满;

的其他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定的其他情形;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选连任。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事职务。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
实义务: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公司负有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存储;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担保;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进行交易;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者进行交易;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为己有;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利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无                                新增: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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