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 【2019】鲁 1481 民初 955 号),涉及公司内容如下:“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范围内,向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中国银行乐陵支行与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分笔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在《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 号:【2019】鲁 1481 民初 955 号)判项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乐 陵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编号:【2023】鲁 1481 执恢 10 号),要求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9】鲁 1481 民初 955 号)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 65436 元。”根据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司被执行标的金额为 7,607,195.00 元,截至目前,公司资产未因上述事项被执行。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 得的 32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到期,担保期间 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目前,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由于乐陵 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最终未能清偿借款,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传票,债权人山东乐陵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 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鲁 1481 民初 2648 号),涉及公司内容如下:“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范围内,向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为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的 299.99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到期,担保 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目前,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由 于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未能清偿债务,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传票,债权人山东乐 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收到《山东省乐 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鲁 1481 民初 3065 号),涉及公司内容如下:“山东龙盛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对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范围内,向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此外,根据《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鲁 1481 民初 597 号),截至目前,公司还须对前期对外担保借款本金偿还后遗留的 79,965.67 元借款利息向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为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 得的 15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19 年 10 月 5 日到期,担保期间 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目前,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 3 万元,尚余借款本金 147 万元未偿还。若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未能清偿借款,债权人有可能提起诉讼, 公司将涉及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收到传票,债权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月 8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鲁 1481 民初 2875 号),涉及公 司内容如下:“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47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范围内,向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取得的 229.5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到期, 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目前,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偿还借款。若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未能清偿借款,债权人有可能提起诉讼,公司将涉及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收到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1481 民初 1858 号),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 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295,000 元、截止 2023 年 4 月 18 日利息 17,666.44 元、罚息 149,748.81 元以及后续相应罚息(以借款本金 2,29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至本息付清之 日止,罚息利率按月利率 7.075‰计算) ;二、被告山东龙盛食品有限公司、马德岭、李国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78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36 元,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 东龙盛食品有限公司、马德岭、李国明负担 18,250 元。” (三)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四)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接受劳务 15,000,000.00 13,070,527.38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0.00 0.00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 - 其他 80,000,000.00 0.00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审议金额 交易金额 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 - - 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 - - 提供财务资助 - - 提供担保 - - 委托理财 -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存款 - - 贷款 - - 重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 (五)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临时公告索引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开始日期 承诺结束日期 承诺履行情况 公开转让说明 实际控制人或 限售承诺 2015 年 10 月 2017年10月27 已履行完毕 书 控股股东 28 日 日 公开转让说明 董监高 限售承诺 2015 年 10 月 - 正在履行中 书 28 日 公开转让说明 实际控制人或 同业竞争承诺 2015 年 10 月 - 正在履行中 书 控股股东 28 日 公开转让说明 董监高 同业竞争承诺 2015 年 10 月 - 正在履行中 书 28 日 公开转让说明 公司 关于杜绝违规 2019年1月25 - 正在履行中 书 担保 日 公开转让说明 实际控制人或 关于杜绝违规 2019年1月25 - 正在履行中 书 控股股东 担保 日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不涉及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六) 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