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069 证券简称:金通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设立党的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 程》设立党的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提供基础保障。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 提供基础保障。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 定办理。 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公司设立工会和团组织,并为工会和团 定办理。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设立工会和团组织,并为工会和团 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依法建 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份。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 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 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 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解释; 的,应给予合理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人民法院撤销。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 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人的利益;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任。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带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 带责任。 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