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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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八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上通过。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七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行清算。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
                                  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
                                  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
                                  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
                                  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

                                  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
偿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
                                  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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