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泉药业: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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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卫华                        259.49          4.89

        8                    沈翔                          138.28          2.61

        9                    徐铁斌                        137.68          2.60

        10                    邓胜明                        105.54          1.99

        11                其他社会公众股                    286.30          5.39

                          合计                            5,304.00          100

  根据《关于同意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
统函[2016]2348 号文件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
湘泉药业;创新层股票代码 836972,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

  1.1.1 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产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以上凭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期限从事经营),开发中药材基地,种植、销售自产中药材,养殖、销 售家禽家畜(不含种禽、种畜),经营本企业产品及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 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公司的经营方式:公司釆用中药材生产基地+饮片加工+药品制造+产品销售产业链、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式。

  1.1.2 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锡炳家庭。王锡炳持有公司 37.45%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向选珍持有公司 9.04%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王卫民持有公司 11.16%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王卫华直接持有公司 4.89%的股份,且王卫华持有湘西自治州百药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83% 的股权,而湘西自治州百药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62%的股份,故王卫华间接控制公司 11.8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王锡炳和向选珍系夫妻关系,王卫民和王卫华系王锡炳夫妇的子女。上述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69.49%的股份,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等职务,对股东大会和日常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故认定为王锡炳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1.3 企业营业期限为 1995 年 04 月 25 日至长期。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批准报出。

  1.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截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子公司名称                                    简称

  湘西自治州摆手堂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摆手堂

  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中药饮片

  湖南为民酒业有限公司                          为民酒业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7、合并范围的变更” 和 “8、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
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
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2 持续经营

  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怀疑因素。

    3 .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财务报告编制参照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 项的通知》(会计部函(2018) 453 号)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1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
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4.2 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3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4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4.4.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4.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4.5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4.5.1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本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4.5.2 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子公司股东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股东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①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的,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②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ⅰ.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ⅱ.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ⅲ.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ⅳ.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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