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265 证券简称:润杰农科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其他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可以采取逐项表决方式表决,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不少于”、“内”、“至少”、“提前”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