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杰农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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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3265        证券简称:润杰农科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董秘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四)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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