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珍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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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8659        证券简称:世珍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太仓世珍集装箱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0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公司依照本章程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式之一进行:(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系统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二) 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公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可的其他方式。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员在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
                                  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
                                  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
                                  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 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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