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 则,设置、变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拟定的财务、劳动人事、安全生产、奖惩、工资和福 利制度等,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新的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提出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等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自收到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最后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的指导下,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六)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权力; (二)免除现任职务; (三)经济赔偿;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以及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采取民主投票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给公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两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及议题,并载明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十日内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下称“《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执行有关部门颁布的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 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及账簿均用中文书写。人民币及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计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 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