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nlpc.csrc.gov.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公众媒体、或其他股东认可的方式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百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七)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 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作专题培训。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公告、股东大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再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 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和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二)把提议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本章程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细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均以中文为工作语言,其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必要时可提供英文翻译或附英文通知。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