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森: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2.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可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三十三)租赁

  1.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除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公司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后续对使用权资产釆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本公司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2)租赁负债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的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

  本公司向集团外租入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及集团内公司之间的租赁选择采用简化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余额分别长期债权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列示。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经营租赁

  公司出租资产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相关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这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相关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1.报告期,本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房屋出租                        13%、9%、5%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00%后余值的 1.2%          1.2%、12%

                        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2.报告期,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简称                              税率

 本公司                                                                                  15%

 中山市奥默生贸易有限公司                            奥默生                            25%

 郴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智造                          15%

 中山奥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奥翔能源                          20%

 中山市博奥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博奥精密                          20%

 深圳市艾克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艾克姆                            15%

 中山市中科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科智能                          20%

 西艾制热制冷设备制造(中山市)有限公司              西艾制造                          20%

    (二)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依据

  1.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2023 年 12 月 28 日,经重新认定,本公司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344007012,有效期三年(2023 年 12
月 28 日-2026 年 12 月 28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通过,本公司 2024 年 1-
6 月企业所得税执行 15%的优惠税率。

  ②2021 年 12 月 23 日,经重新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艾克姆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144202364,
有效期三年(2021 年 12 月 23 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
的税率预缴。本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日为 2024 年 12 月,故 2024 年 1-6 月暂按 15%的优惠税率预
缴。

  ③2021 年 12 月 15 日,经重新认定,本公司之子公司郴州智造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143003663,有效期
三年(2021 年 12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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