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品、提供的相关服务而收取合同价款,与此同时承担将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的履约义务。当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企业已经向客户转移了商品或服务,则应当将因已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在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确认为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在本集团与客户的合同中,本集团有权在尚未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之前收取合同对价,与此同时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当本集团履行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时,合同负债确认为收入。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房地产销售合同:对于根据销售合同条款、各地的法律及监管要求,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房地产销售,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他的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物业服务合同:本集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物业管理服务、咨询服务、社区增值服务等。由于本集团履约时客户同时收到,并消费本集团履约提供的利益,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确认。就物业管理服务而言,本集团每月就提供的服务开出固定金额账单,并将本集团有权收款且与已完成的履约价值直接匹配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就按包干制管理的物业所得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而言,本集团作为委托人有权按已收或应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之价值确认收入。就按酬金制管理的物业所得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而言,本集团作为业主之代理人有权按物业已收或应收的物业管理费之预定百分比或金额确认收入。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向物业开发商或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于交付前阶段向物业开发商提供的保洁、绿化及维修保养服务。本集团与客户预先协定每项服务的价格,并向客户发出月账单,该月账单因该月已完成服务的实际水平而异。 就社区增值服务(包括生活服务、住宅房屋经纪、商业物业管理及经营以及广告)而言, 收入于提供相关的社区增值服务时确认。交易付款应于向客户提供社区增值服务时立即支付。
3)商品销售合同:本集团销售的商品包含大宗材料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本集团销售商品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本集团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与行业惯例一
致,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4)其他服务合同:本集团的其他服务合同包含建造服务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等;由于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和本集团履约时客户同时收到并消费本集团履约提供的利益,本集团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集团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
5)让渡资产使用权:本集团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合同中包含了投资物业出租服务及其他服务等。租金收入,投资物业的租金收入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于损益表中确认。
33.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本公司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如果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34.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
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35. 租赁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本集团作为融资租赁出租方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作为经营租赁出租方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权资产,本集团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使用权资产,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使用权资产原价减去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即估计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36. 持有待售
本公司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时,将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其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集团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已与其他方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本公司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净额之孰低者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组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净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7. 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本集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38. 分部信息
本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是指公司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公司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公司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本公司 2022 年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再有其他经营分部。
本公司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编制分部报告。在编制分部报告时,分部间交易收入按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编制分部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39.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本公司同时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确定本公司的关联方。
40. 质量保证金
施工单位应留置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之金额,列入“应付款项款”,待保证期过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支付。
41.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无。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无。
五、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10%、9%、6%、5%、3%
土地增值税 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税率 30%-60%
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 5%、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 1.5%、2%
土地使用税 土地占用面积 2-30 元/平米
房产税 房产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收入额 1.2%、12%
契税 土地出让金金额 3%-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预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按照售房营业收入的 1%-3%;非普通住宅按照售房营业收入的 1.5%-4%;非住宅商品房按照售房收入的 2%-6%。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