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乐橡塑: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更正后)

2024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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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    13.82  19.48
                      件制造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831906.BJ    舜宇精工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2023/2/22  11.00  14.78  17.14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

833533.BJ    骏创科技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  2022/5/24  12.50  21.00  13.75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平均值                                16.53  16.79

                            最小值                                13.82  13.75

                            最大值                                21.00  19.48

                            中位数                                14.78  17.14

    北交所 3 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市盈率区间为 13.82~21.00 倍,平均数为 16.53
 倍,中位数为 14.78 倍;静态市盈率区间为 13.75~19.48 倍,平均值为 16.79 倍,
 中位数 17.14 倍。

    公司本次发行对应静态市盈率为 14.14 倍,与同行业其他北交所上市公司市
 盈率平均值相比略低,主要系公司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未来业绩增长、未来资 本市场规划等多种因素而定,公司本次发行静态市盈率处于同行业北交所上市公 司市盈率区间,发行定价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恰当,公司本次发行 静态市盈率处于同行业北交所上市公司市盈率区间,发行定价具备合理性。


康达律所        关于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十三、关于发行人“两高”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募投项目以及购买的标的资产,下同),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用橡塑制品,包括橡胶线束套管、原装附件(主要为挡泥板、行车灯盖板、行李箱垫)、内饰件(主要为天窗饰条),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 2020 年 12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
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具体而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用电总量分别为 391.48 万 kwh、476.32 万 kwh,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均不超过 1,000 吨标准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无需办理节能审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办理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能源为电能,公司经营用电由所属区域供电网提供,不涉及自备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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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公司现有经营场所不存在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经核查,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为供应商货款,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无需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已完成相关部门备案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苏行审环评【2020】10147 号)。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经核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供应商货款,不涉及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能源为电能,公司经营用电由所属区域供电网提供,不直接消耗煤炭,不属于耗煤项目。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经核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发布的《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张政通〔2018〕3 号)规定,张家港市全市区域范围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 类(严格)”类别,具体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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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
继续使用。10-35 蒸吨/小时(含 35 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自 2019 年底前全部淘
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冶炼、玻璃制造、污泥焚烧除外),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公司位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但公司不属于单台出力 35 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公司生产所耗能源主要为电力,不属于第Ⅲ类燃料组合。

  综上,公司已建项目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获得由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核发的
《城镇污水排人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苏 PSXK-FHz 字第 20200016
号),并于 2020 年 06 月 29 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书编号:9132
050066329138X2001X)。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就本次募集用途取得排污许可证。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用橡胶、塑料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产品,公司现有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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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经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无需新增环保措施。公司日常经营污染物排放已按要求进行处理,环保处理设施能够满足污染物处理要求。

    (十)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公司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符合《公众公司办
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规定,无需履行注册程序;

  (三)本次定向发行未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中涉及的关联交易已执行隔离及防范利益冲突措施;

  (五)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持股平台,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不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而单纯以认购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七)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连续发行情形,无须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自律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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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股票认购合同》及《股东协议》合法合规;
  (九)本次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

  (十)本次发行对象为基金公司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公司行业分类认定准确,最近 24 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十二)公司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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