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企互联: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地运用该方法。

              项目                                              核算内容

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政府补助类别      除政府贴息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政府补助类别      政府贴息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所建造或购买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收到与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取得贷款银行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三)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1.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对于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公司将当期与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交易或事项,且该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3)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
 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 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三十四) 租赁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  租赁合同的分拆

  当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当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公司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租赁部分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租赁合同的合并

  本公司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3.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除应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不包含购买选择权且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
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本公司对以下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相关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项目                                    采用简化处理的租赁资产类别

短期租赁                          不包含购买选择权且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                    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本公司对除上述以外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二十二)和(二十九)。

    4.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的分类

    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本公司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公司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2)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计量时,以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收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所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  售后租回交易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本公司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

  (三十五) 终止经营

  本公司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确认为终止经营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列示。

  (三十六)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2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      (1)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3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售后租      (2)

回的会计处理”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
释 16 号”),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本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
处理。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解释 16 号
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
务报表项目。

    执行解释第 16 号对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无影响。

    (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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