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 万元 2023.06.16 2025.06.16 否
史玉洁 1,000 万元 2023.07.17 2024.07.16 否
史玉洁、侯少燕 16,000 万元 2021.03.31 2031.03.24 否
史玉洁、侯少燕、袁志远 300 万元 2022.3.31 2024.3.31 否
史玉洁、侯少燕、刘琴、黄晔、敬官奎 1,620 万元 2022.07.19 2027.07.18 否
袁志远 500 万元 2023.10.19 2025.10.28 否
上表中关联担保情况详见附注五注释 18、26。
关联方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附注五注释 28。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1) 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史玉洁 50,495,128.00 — — 说明 1
珠海市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0.00 — — 说明 2
合计 51,995,128.00
关联方拆入资金说明:
说明 1:本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史玉洁拆入资金期初余额为 7,506,324.00 元,本年拆入资金共
50,495,128.00 元,偿还资金共 58,001,452.00 元,拆入资金期末余额为 0.00 元。
说明 2:本公司向关联方珠海市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拆入资金期初余额为 25,170,000.00 元,本年拆
入资金共 1,500,000.00 元,偿还资金共 11,504,568.23 元,拆入资金期末余额为 15,165,431.77 元。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72,011.00 1,706,130.96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本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信阳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 7,000.00 7,000.00 7,000.00 4,200.00
(2)本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
珠海市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165,431.77 25,170,000.00
史玉洁 4,680.00 7,511,004.00
敬官奎 25,071.73 22,122.73
袁志远 9,285,882.10 456,099.20
颜丽萍 179,242.10 134,744.10
吴恺 102,368.80 102,368.80
陈小英 --- ---
刘琴 90,568.82 90,342.82
王晓利 61,141.53 59,856.53
许丽 54,079.00 50,329.00
十二、 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 重要承诺事项
1.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签署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建安合同未入账款项余额支出需在合同
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按期支付。
2.本公司的资产抵押及质押情况详见附注五注释 18、注释 26。
(二) 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
2022 年 12 月 7 日,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珠海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珠
海国际仲裁院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受理并发出《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珠仲裁字(2022)第 865 号),该
仲裁涉及到本公司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承接的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
口岸通关智能信息化工程-海关系统非通关设备公共区域信息化业务。涉及到的合同分别是本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CSCEC2B-HN-HQKA-ZY-174)与《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HN-HQKA-BC-007)。合同第 2 条、第 3 条合同类型的“合同价款”约定,补充合同总价暂定(含 9%增值税)为 43,112,478.50 元,原主合同总价暂定(含 9%增值税)为95,000,000.00 元,补充后合同暂定总价为 138,112,478.50 元,已收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金额 79,712,000.00 元,尚有 58,400,478.50 元未收到。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完成认价及支付审批结束后。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仲裁目前处于审理阶段,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2. 互联网产业基地投资项目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
2019 年 7 月 25 日,本公司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了开工、竣工时间及建设各项指标,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主要违约责任条款如下:
合同十四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即不超过943.02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6062.27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2019 年 7 月 18 日,本公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飞企互联“互联网+”产业基地
项目投资协议书》与《TJ1904 地块项目监管协议》,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进行了约定。对未达到协议约定额度的,公司每年应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本协议土地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达到约定要求标准为止。
2020 年 9 月 25 日,本公司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
2023 年 5 月 7 日本公司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二》分别对
动工、竣工期限延期及因受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和台风、暴雨天气等影响工期等因素进行了约定,最终公
司互联网产业基地投资项目竣工期限延期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前竣工。如本公司不能按期竣工,应按珠
府函〔2018〕352 号文规定提出延建申请。如本宗地竣工违约,将按本宗地出让地价款总额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