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否 三.二.(一)
是否存在提供担保事项 □是 √否
是否对外提供借款 □是 √否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是 √否 三.二.(二)
源的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 √是 □否 三.二.(三)
是否存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是 √否
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是 √否
是否存在股份回购事项 □是 √否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是 √否 三.二.(四)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是 □否 三.二.(五)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是 √否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是 √否
是否存在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是 √否
二、 重大事件详情
(一) 诉讼、仲裁事项
1、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性质 累计金额 占期末净资产比例%
作为原告/申请人 2,299,560.00 1.61%
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0 0%
作为第三人 55,993,596.52 39.28%
合计 58,293,156.52 40.89%
2、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元
临时公告 性质 案由 是否结 涉案 是否形成 案件进展或执
索引 案 金额 预计负债 行情况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有限公司与珠海大横 处于审理阶段
2022-075 第三人 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否 55,993,596.52 否 (进入司法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定环节)
合同纠纷,涉及本公
司所承接分包业务的
工程款结算合同纠纷
案
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太 一审判决(珠海
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签 市香洲区人民
原告/申 订的《湾仔口岸临时 法院出具的
2023-033 请人 过度工程智能设备等 是 2,299,560.00 否 (2023)粤
相关材料采购协议 0402 民初
书》和《停车场设备 14139号民事判
采购协议书》两个项 决书)
目合同纠纷案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本公司所承接分包业务的工程款结算合同纠纷案
本案申请人是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利益第三人参与本案。
该仲裁涉及到本公司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承接的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口岸通关智能信息化工程-海关系统非通关设备公共区域信息化业务。
2022 年 12 月 7 日,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珠海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珠
海国际仲裁院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受理并发出《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珠仲裁字(2022)第 865 号),该
仲裁涉及到本公司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承接的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口岸通关智能信息化工程-海关系统非通关设备公共区域信息化业务。涉及到的合同分别是本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CSCEC2B-HN-HQKA-ZY-174)与《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HN-HQKA-BC-007)。合同第 2 条、第 3 条合同类型的“合同价款”约定,补充合同总价暂定(含 9%增值税)为 43,112,478.50 元,原主合同总价暂定(含 9%增值税)为95,000,000.00 元,补充后合同暂定总价为 138,112,478.50 元,已收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的
应收账款金额 79,712,000.00 元,尚有 58,400,478.50 元未收到。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经确认应收
账款 58,475,237.44 元尚未收回。
本次仲裁涉及到飞企互联主张结算价为 141,107,455.97 元。
(1)根据 2021 年 1 月 25 日国信公司与公评公司的联合认价结论,硬件部分金额为 115,140,401.77 元;
根据国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出具的软件认价结论,软件部分金额为 18,228,900 元,故基础认价合计为
133,369,301.77 元。
(2)在基础认价上,因认价与实际成本差异导致调整核增项 7,639,500 元,验收后增补工程导致调整核增项 98,654.20 元。
扣除本公司已收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为 79,712,000.00 元后,依飞企互联主张结算价 141,107,455.97 元为总数,尚有应收账款共 61,395,455.97 元未收回。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珠海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完成认价及支付审批结束后。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仲裁目前处于审理阶段(进入司法鉴定环节),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申请人仲裁事宜,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二、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湾仔口岸临时过度工程智能设备等相关材料采购协议书》和《停车场设备采购协议书》两个项目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签订了《湾仔口岸临时过度工程智能设备等相关材料采购协议书》(以下
简称:“合同 1”)。合同 1 约定:总清单估算价格暂定为 42,000,000.00 元,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在 42 日内
向被告供货,付款方式为:与业主方“华发公司”付原告款同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作为本合同结算价款。后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 33,597,220.62 元。
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停车场设备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2)。合同2约定:合同金额199,5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在五日内将“停车厂设备”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进行施工安装。费用结算:停车设备安装完成后付 90%,剩余 10%待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清。
前述 2 份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 1 的供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并通过业主验收,
合同 2 被告亦交付使用。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2023 年 3 月期间陆续支付合同 1 款项合计 28,137,498.560 元,
扣除工程结算总价为 33,597,220.62 元 10%的管理费 3,359,722.06 元,原告也已开具相应的发票,但剩余
2,100,000.00 元至今未付。合同 2 价款 199,560.00 元,被告亦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
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2,299,560.00 元、违约金 52,808.44 元(计算方式: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以合同价款 2,299,56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计付至付清款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为 52,808.4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50,000.00 元,暂合计:2,402,368.44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
涉及金额:
本公司已收到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为 28,137,498.56 元,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已经确认应收账款金额为 7,796,163.37 元尚未收回。
合同 1 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为 33,597,220.62 元,本公司已收到珠海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
为 28,137,498.56 元,同时扣除 10%管理费 3,359,722.06 元,还尚有 2,100,000.00 元未收回。
合同 2 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为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