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171 证券简称:每氪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每氪健康(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O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 监事会......26 第一节 监事......26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 信息披露......29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29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0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1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31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3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34 第十四章 诉讼、仲裁......35 第十五章 附则......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每氪健康(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每氪健康(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08 号 411 室之二。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创业空间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珠 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礼仪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寄卖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文艺创作;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软件开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演出经纪;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依法将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发行时,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序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 1 徐菁 175 万股 50% 净资产 2015 年 7 月 31 日 2 王旭东 105 万股 30% 净资产 2015 年 7 月 31 日 3 陆昱红 70 万股 20% 净资产 2015 年 7 月 31 日 合计 350 万股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定向发行;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如有)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