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外其他企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九)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方之一时,或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发生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该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