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恒数控: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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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王元玉  19.0414  19.0414    410502196901302529    0.5950    净资产

 31  黄星瑜  21.4216  21.4216    410521197811096059    0.6694    净资产

 32  刘建文  26.1819  26.1819    140104196109262717    0.8182    净资产

 33  侯海军  19.0414  19.0414    410503197305191018    0.5950    净资产

 34  杜红伟  22.6116  22.6116    410503197901131054    0.7066    净资产

 35  孙  博  23.8017  23.8017    410503198301130511    0.7438    净资产

 36  刘永航  19.0414  19.0414    410103198106242436    0.5950    净资产

 37  李东阳  19.2794  19.2794    41142419890613001X    0.6025    净资产

 合计            3200    3200                              100    净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或上市
交易后,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

  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统一保管,并依照《公
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

    第三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批准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登记。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
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与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缴付成本费用后可以复印;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
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该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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