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继续 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 5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决定聘请督导机构及做市券商;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则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需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或采取通讯工具召开的 视频会议以及电话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十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届次;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列席。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所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章制度,避免给公司或投资人带来损失; (六)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七)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 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