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九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 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况。 第九章 通知、公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四)以传真方式送达;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寄、电子邮 件、专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 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或传真 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公告 和信息披露义务,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须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 (二)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三)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四)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 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即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大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 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机关确认。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 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应依法在工商登记机 关备案。本章程自全体发起人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与公司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含”、“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会规则、董事会议会规则和 监事会议会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 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