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0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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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四章    董事会 ...... 19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六章    监事会 ...... 29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一章  附则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南北九号路科技企业加速器园 15
号楼。

    邮政编码:71030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玖万捌仟陆佰壹拾贰元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的,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
会下设的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打造一流的矿用
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安全救生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电子设备、 机电设备、
检测设备、消防设备、节能设备、环保设备的生产;消防 设施、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安全救生设备、监测监控设备、电子设备、机电设备、检测 设备、消防设备、节能设备、环保设备的设计、销售;机电设备安装 (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安防工程、电子 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单位:万股)

    王学立      净资产折股      2117.88            58.83%        2015 年 5 月 12 日

    范宇洪      净资产折股        574.92            15.97%        2015 年 5 月 12 日


    杨南辉      净资产折股        129.6              3.60%        2015 年 5 月 12 日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  净资产折股        388.8            10.80%        2015 年 5 月 12 日
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净资产折股        233.28            6.48%        2015 年 5 月 12 日
  团有限公司

西安红土创新投资  净资产折股        155.52            4.32%        2015 年 5 月 12 日
    有限公司

            合计                    3600            1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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