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76 证券简称:国基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了删除和修改,对与《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联系的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上述两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罚或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通知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与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六)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