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选举产生)及其报酬;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