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数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款、投资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 换、投资等事项;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超出金额未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下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 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一年内累计贷款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事项; 4、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分公司的设置、注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