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35 证券代码:831608 证券简称:易航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7 月 28 日,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起诉状,起诉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及第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 司,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 日立案并作出《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3〕琼 96 民初 553 号)。相关内容已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详见《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因诉讼方案调整,公司就上述案件重新起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立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琼 96 民初 22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航科技”或“公司” ) 公告编号:2024-35 法定代表人:梁其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下称“长安银行”) 法定代表人:关文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海航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3 月,长安银行与海航集团签署了九份《长安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长安银行向海航集团分别提供 1 亿元借款(合计 9 亿元),借款期限 为 12 个月。此外,长安银行与易航科技签署了编号为“2019 年高新贷字第 030- 3 号”的《长安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以易航科技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在长 安银行用监管专户中 9 亿元资金开立的单位定期存单为海航集团上述借款提 供质押担保。2020 年 3 月 21 日,因海航集团未按期归还借款,长安银行从易 航科技上述账户中划转 910,612,768.47 元用于偿还海航集团对长安银行的借 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确认易航科技、长安银行双方签署的编号为“2019 年高新贷字第 030- 3”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无效。 (2)判令长安银行向易航科技返还违法划扣的本金 910,612,768.47 元, 并支付自划扣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 910,612,768.47 元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 日暂计为 149,007,867.42 元),以上本金和利息 合计 1,059,620,635.89 元。 公告编号:2024-35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长安银行承担。 2、诉讼理由 案涉担保发生时,海航集团为易航科技的原股东,易航科技为海航集团提 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由于易航科技提供的上述关联担保存在未履行回避表决 及披露程序等情况,同时,长安银行在与易航科技签订质押合同时未履行法定 审查义务,属于非善意相对人。此外,长安银行亦存在明知相关款项为募集专 项资金却将其用于质押等行为。鉴于此,易航科技有权要求长安银行返还违法 划扣的存单质押款项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争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琼 96 民初 223 号) 公告编号:2024-35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