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09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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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5906        证券简称:科润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
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现。募集资金不涉及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涉及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具体使用时不涉及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金额较大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付款。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二)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 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 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
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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