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义天: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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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8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3

  第一节  概述...... 33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3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4
第十二章 附则......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 6 号武汉国家地
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 A5 幢。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99.999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持续发展、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验。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通信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外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发电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功能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发起人和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姓名                          (万股)    (%)

 1      程长久    420102196307291054    332.1    27.675  净资产折股

 2      程 澜    420103196406294919    332.1    27.675  净资产折股

 3      范 毅    420106197101264878    303.6      25.3    净资产折股

 4      肖建军    430422197203030050    75.6      6.3    净资产折股

 5      管少辉    412829197807123033    75.6      6.3    净资产折股

 6      肖 琼    420984197806273048    62.4      5.2    净资产折股

      武汉东湖新

 7    技术创业中    420100000262841      18.6      1.55    净资产折股
      心有限公司

                合计                    12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99.999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99.9999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份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股份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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