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义天: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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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成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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