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义天: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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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五十条 公 司 将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
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管理职能包括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 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
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 股东大会;

  (三) 网络沟通平台;

  (四)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 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 邮寄资料。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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