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股份: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2024年09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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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发行人):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聂晓霖

    (2)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2.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后根据甲方公告的汇款时间内,将全部认购款足 额缴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于各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 无异议函后生效。
4.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合同除合同生效条件外,未附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本协议不存在估值调
 整条款。
5. 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各方同意,除法律、法规等限售规定外,本次发行无其他股票限售安排。
6. 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

    若甲方本次股票发行在取得无异议函后发行终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相 应违约责任;如乙方已实际缴纳认购价款的,甲方应自发行终止事项确认之日起 10 日内 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认购价款,并支付该等退款在其账户期间的利息。账户期间为甲方 收到乙方实际支付的股票认购款之日起至甲方退还股票认购款及利息之日止的累积天数。
7. 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1、乙方未按时缴纳认购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认购价款的 10%
 作为违约赔偿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所作的陈述 和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 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造 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 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 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 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
 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8. 风险揭示条款

    1、甲方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 规则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在认购甲方股票 之前,乙方应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并密切关注相关制 度调整。

    甲方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乙方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除股票投资的 共有风险外,乙方还应特别关注甲方业务收入波动等方面的公司经营风险、股权相对集 中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乙方应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
 际情况出发,审慎认购甲方股票,合理配置金融资产。甲方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甲方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审查后 方可实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能否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 的函存在不确定性。
六、中介机构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
                                                    东塔楼 1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士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郑珮、赵海蓉

 联系电话                                          021-63525500

 传真                                                63525566

(二)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010-58598980

 传真                                              010-58598977

七、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聂晓霖                侯奎                朱克祥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林天泉                孙清汝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宋金梅              钟安垒              李广辉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聂晓霖                  侯奎                朱克祥

________________

    孙清汝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9 月 5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聂晓霖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控股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__

        聂晓霖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三)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审计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郑珮          赵海蓉

机构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陆士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

                                                          2024年9月5日

八、备查文件
 (1)《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南京科润工业介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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