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展需要,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九、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耐特阀门控股股东为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其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收购人关于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所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挂牌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收购人不会将所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挂牌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十一、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如下: 收购人财务顾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二、本次收购项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说明 财通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收购人除聘请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其对本次收购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