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龙:董事会制度

2024年09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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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书面计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包括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求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无效。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布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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