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6 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6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1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2 四、 公司的设立......15 五、 公司的独立性......21 六、 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4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34 八、 公司的业务......5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9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72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87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1 十三、 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2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3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4 十六、 公司的税务......97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9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4 十九、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06 二十、 结论意见......107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109 附件二:公司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114 附件三:公司报告期内财政补贴情况 ......11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挂牌 指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申 请 人 、 公 指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司、振宏股份 振宏有限 指 江阴振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振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系公 司前身及公司前身的曾用名 江阴吉盛 指 江阴市吉盛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采纳股份 指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挂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 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主办券商、海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通证券 审计机构、中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汇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曙新合作社 指 江阴市华士镇曙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振宏印染 指 江阴市振宏印染有限公司 海口苏南银行 指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双流诚民银行 指 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宣汉诚民银行 指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农商行 指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编报规则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本所律师为本次挂牌目的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 发 起 人 协 指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振宏重工(江苏) 议》 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 指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签订的《振宏重工(江苏) 之补充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及其后历次修改的《振宏重工(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 章 程 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 挂 牌 后 适 指 议通过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挂牌后适 用)》 用)》,该《公司章程(挂牌后适用)》将于本次挂牌完成后正 式生效成为公司的公司章程 《公开转让说 指 公司就本次挂牌签署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 明书》 让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审计报 指 中汇会计师为本次挂牌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8823 号《振宏重工 告》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引 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 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 团 ——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事 务 所 , 并 据 此 更 名 为 国 浩 律 师 集 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 6 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刘维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 为 1310119931090027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433320。邮箱:liuwei@grandall.com.cn。 承婧艽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 号为 13101201211892212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433320。邮箱:chengjingjiao@grandall.com.cn。 张颖文 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证 号为 1310120171166603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