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天物联: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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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为本章程附件,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完整并安全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2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如遇紧急情况,在全体监事同意的前提下,可免于提前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将依照《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的要求,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为董事会,披露负责主体为董事

  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包括与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的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关于公司已披露和可以披露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召开股东

大会;公司网站;召开各种推介会;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媒体采访与报道;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 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 法权益,
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资者保护机制。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 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 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 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电话和在线回
  答投资者咨询、接待来访投资者、接受媒体采访、维护与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
  通关系、投资者活动组织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具体事项。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调解;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采用以下通知方式:

    (一) 以专人直接送达;

    (二) 以邮件方式送达;

    (三)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
付邮资函件,邮件,电话或者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文汇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应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网站(www.neeq.cc)公告,该公告与其他书面通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一经公告即视同送达。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并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其通
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公开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网站(www.neeq.cc)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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