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重大交易,除本章程另有说明,包括如下重大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过半数”不含二分之一。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意天物联网股份(上海)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