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849 证券简称:博宇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5 - 第三章 股份......- 6 -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 第一节 股东...... - 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第五章 董事会......- 23 - 第一节 董事......- 23 - 第二节 董事会......- 27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2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 第七章 监事会......- 34 - 第一节 监事......- 34 - 第二节 监事会......- 35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 第十章 通知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44 - 第二节 公告......- 44 -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 44 - 第一节 信息披露......- 45 -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45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6 - 第十三章 附则......- 4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石家庄博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兴安大街 222 号方 亿科技工业园 B 区 7 号楼 4 层 409 房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负责人、人力总监、行政总监、经营总监、质控总监及经董事会认定后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宗旨:致力于孪生空间建设与运营;使孪生空间更智慧,使现实世界更美好!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测量服务;测绘航空摄影服务;摄影测量与遥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档案数字化处理;图文设计、制作;自动化系统工程设计及技术研发;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机械设备的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楼宇自动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网络技术、通信 技术、影像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地理遥感信息服务 ;气象服务;招标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额、占股份总额的比例、出资方式等如下表: 序 股东姓名 认购 持股 出资 出资 号 /名称 股份数额 比例 方式 时间 (万股) (%) 1 张文彬 400 20 净资产 2015.8.20 2 李娟 1600 80 净资产 2015.8.20 合计 2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签署后及时告知公司 ,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季度开始 7 日内向公司申报截止到上季度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东在每季度开始 7 日内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申报任职单位、岗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股票发行时,公司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