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宇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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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公司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及股东身份核实文件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会议的表诀程序、表诀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
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股权登记日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公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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