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兴智造:汇兴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三轮问询的回复

2024年09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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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
有关规定要求,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①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当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己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②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不高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己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等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③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非公众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股 68.48%)均已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2 条、2.4.3 条申请了自愿限售,且上述非公众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书面承诺,具体如下: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本人/本合伙企业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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