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5: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31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邱士杰                董监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邱士杰控制并使用“神马咨询”等 5 个证券账户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期间,邱士杰控制并使用“北京神马咨询有
 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新锐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

                                                                          公告编号:2024-31

咨询)”、“北京瑞濠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濠商贸)”、“北京坤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锦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燚科技)”、“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电力)” 的合计 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11,以下简称天首发展)等公司的股票。

    2、邱士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1 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022 年 6 月 7 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账户组开始交易“天首发展”,截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天首发展”43,480,157 股,占总股本的
13.5106%。期间,邱士杰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5%、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10%、超过总股本 5%后其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 1%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2 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

    邱士杰本应按规定在其持有“天首发展”股份超过 5%和 10%时分别履行
报告并公告义务,但其却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仅安排千翔电力报送并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仅对千翔电力和神马咨询证券账户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进行了披露,未披露邱士杰控制千翔电力、神马咨询、瑞濠商贸、坤燚科技等证券账户以及瑞濠商贸、坤燚科技亦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等情况,且未如实披露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增持天首发展股份的资金来源。
    3、邱士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天首发展”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邱士杰控制使用账户组持有和交易“天首
发展”,期间,持有“天首发展”的股份超过总股本 5%、10%后,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且继续交易“天首发展”。经计算,邱士杰在前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天首发展”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194,113.12 元。

    4、邱士杰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邱士杰除在 2022 年 6 月控制并使用账户组交易“天首发展”外,还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等时间段控制并使用“千翔电力”证券账户交易过其他股票,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公告编号:2024-31

    邱士杰在申辩材料中承认其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并提出:其一,其交易“天 首发展”股票是为了避免公司混乱,非主观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其系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三,其当前面临较大偿债困难;其四,其请求减免处罚 金额并给予分期缴款期限。综上,邱士杰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 局”)认为:一是邱士杰自认其控制账户组交易“天首发展”等股票,且相关行 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其自认与在案其他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存在违法的主观故 意。邱士杰借用账户交易“天首发展”等行为也可以体现出其主观上存在规避 监管的意图。二是内蒙古监管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邱士杰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充分考量了邱士杰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 况。第三,邱士杰提出面临较大偿债困难,非法定减免处罚事由。第四,邱士 杰关于分期、宽限缴纳罚款的申请可在案件执行期间提出,该申请事项与违法 事实认定及量罚情节无关。综上,内蒙古监管局对邱士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内蒙古监管局决定:

    一、对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二、对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的违 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000 元的罚款;

    三、对邱士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94,113.12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四、对邱士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邱士杰没收违法所得 194,113.12 元,并
 处以 3,500,000 元的罚款。


                                                                          公告编号:2024-31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财务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邱士杰将认真吸收教训,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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