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877 证券简称:诺克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9 月 10 日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通过<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900691792528F。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Hubei Nokete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孟宗大道 11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63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责任、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凭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植物 提取物的生产、销售;氨基酸及氨基酸衍生物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中药材(不含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销售;真菌发酵产品生产、销售;凭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销售;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 序 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额(万股) 1 石振拓 1563.69 26.0615% 净资产 2014-08-31 2 顾雪平 360 6.0000% 净资产 2014-08-31 3 尹先春 295.452 4.9242% 净资产 2014-08-31 4 牟立龙 310.152 5.1692% 净资产 2014-08-31 5 臧显文 116.31 1.9385% 净资产 2014-08-31 6 周剑桥 77.538 1.2923% 净资产 2014-08-31 7 陈莲萍 76.488 1.2748% 净资产 2014-08-31 8 上海启舒投资管理中心 11.3460% 净资产 2014-08-31 (有限合伙) 680.76 9 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 3.6912% 净资产 2014-08-31 221.472 制药有限公司 10 上海锐合新信创业投资 8.0739% 净资产 2014-08-31 484.434 中心(有限合伙) 11 深圳市鲁证共赢一号投 净资产 2014-08-31 900.684 15.0114% 资企业(有限合伙) 12 上海中汇金投资股份有 15.2170% 净资产 2014-08-31 913.02 限公司 合计 6000 100% 净资产 -- 第十八条 现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6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最大限度维护、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表决权、质询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