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小贷:重大诉讼公告

2024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199        证券简称:海博小贷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诸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7 日,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
博小贷”)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俞辉、俞支援、潜梅珍、陈霞、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盛世国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诸暨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7 日立案,案号为(2024)浙 0681 民诉前调 1706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张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俞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俞支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潜梅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盛世国金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支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15 日,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盛世国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俞辉、陈霞、俞支援、潜梅珍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 9900 万元整,借款期间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8
年 6 月 15 日止,借款期限和用途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被告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盛世国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俞辉、陈霞、俞支援、潜梅珍为发生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公司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 5000 万元整。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 399 号为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并对上述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本公司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仁路 158 号的房地产为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并对上述财产办理抵押登记。

  2024 年 7 月 15 日,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7000 万
元,还款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月利率 2.1%,本公司依约发放。2024 年 8
月 8 日、2024 年 8 月 13 及 2024 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分别收回本金 500 万元、
100 万元及 500 万元,本公司收回本金合计 1100 万元,借款本金余额为 5900 万
元。现借款已到期,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本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
5900 万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
息(含罚息);

  2、依法判令被告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运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盛世国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俞辉、陈霞、俞支援、潜梅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中路 399 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绍兴市上虞市房权证曹娥街道字第 00274759、00274758、00274760、00307135、00307136 号;土地证号:上虞市国用(2012)第 10909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4)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证明第 0011453 号】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贷款本金限额 5000 万元、利息(含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仁路 158 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浙(2023)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24643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4)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451 号】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贷款本金限额 10000 万元、利息(含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财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7 日立案受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公司五级分类标准》要求,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预计对公司的财务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 司 所 有 信 息 请 以 披 露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官 网 (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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