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表决,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结 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 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