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金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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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70 号
致: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4年9月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人员等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文红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8日15:00至2024年9月9日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的股份24,919,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的股份3,333,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253,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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