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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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30076        证券简称:国基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上述两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须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担保情形;

    (六)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权人、债务人;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具体作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六)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七)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提请公司参加相关担保的破产案件,提前行使追偿权;

    (八)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如果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需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指定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评估情况;

    (四)担保业务具体执行情况;

    (五)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取情况;

    (六)担保业务担保财产的保管情况;


    (七)担保业务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北京国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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