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特别 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
号 权利 权利方 条款主要内容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人仍对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
务。
1.4 投资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
方的,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
购义务。
1.5 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但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并非实际控制人
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条款是承诺方与投资
方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合法有效。公司不
作为左述特殊投资条款
深 创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承 担 主
投、威 公司清算时,如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财产低于第 1.2 体,触发条件未与公司
清算 海 创 条约定的金额,创始股东须以其分得的剩余财产补 市值挂钩,未损害公司
2 补偿 投、高 足投资方的差额;如经前述方式补偿后仍有差额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新 国 的,由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承担补偿责 未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营、区 任。 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域创投 规对清算权的规定,符
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
求,不属于根据规定需
要清理的情形。
在不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创始股东拟转 本条款是承诺方与投资
让其所持公司股权时,则投资方有权与创始股东以 方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向意向受让方等比例地出 示,合法有效。公司不
售所持公司股权,且创始股东有义务促使意向受让 作为左述特殊投资条款
方购买投资方拟出售的股权。如投资方认为创始股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承 担 主
深 创 东对外转让股权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 体,触发条件未与公司
投、威 的,则投资方有权与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价格、条款 市值挂钩,未损害公司
共同 海 创 和条件向意向受让方优先出售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 出售 投、高 且创始股东有义务促使意向受让方购买投资方拟出 未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权 新 国 售的股权。若创始股东未能促使意向受让方购买投 定,符合《挂牌审核业
营、区 资方的股权,则创始股东应以相同的价格、条款和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域创投 条件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若投资方依前述约定转让 号》的要求,不属于根
股权所得价款低于对应比例的投资金额及按 8%/年 据 规 定 需 要 清 理 的 情
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投资方支付投资金额之日起 形。
计算至投资方实际收到本条约定的价款之日止)之
和,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就差额部分向投资方
给予补偿。
股权 深 创 投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 本条款是承诺方与投资
4 转让 投、威 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所持有 方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限制 海 创 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及进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示,合法有效。公司不
投、高 权/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质押等其它行为。 作为左述特殊投资条款
序 特别 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
号 权利 权利方 条款主要内容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新 国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承 担 主
营、区 体,触发条件未与公司
域创投 市值挂钩,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未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符合《挂牌审核业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不属于根
据 规 定 需 要 清 理 的 情
形。
本条款是承诺方与投资
深创投可以向公司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方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人,董事、监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如果 示,合法有效。该约定
深创投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因任何原因未被选举为公 不属于“相关投资方有
深创投 司董事,深创投有权新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连立 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
公司 民、李淑侠应促成深创投提名的董事获得公司股东 序 直 接 向 公 司 派 驻 董
治理 大会的选举通过,以保持公司董事会有一名深创投 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
—董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担任董事。 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
5 事/ 否决权”,并未损害公司
监事 高新国营可以向公司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公司监事候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席位 选人,董事、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如果 未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
高新国营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因任何原因未被选举为 定,符合《挂牌审核业
高新国 公司监事,高新国营有权新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营 连立民、李淑侠应促成高新国营提名的监事获得公 号》的要求,不属于根
司股东大会的选举通过,以保持公司监事会有一名 据 规 定 需 要 清 理 的 情
高新国营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在监事会担任监事。 形。
注:《增资合同》第六条为公司治理条款(除董事、监事席位约定),目前已修改为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为投资方权利条款,包含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 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强制出售权、平等待遇、关联转让,其中知情权修改为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共同出售权为现行有效条款,除此之外的效力终止并视为自始无 效;第八条为上市前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为现行有效条款。
经与《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相
关内容对比,公司前述特殊投资条款均不属于应当清理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 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应当清理的情形
1 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否。现行有效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方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非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