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呢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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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7%    货币    2007.08.30
      杰

36    戴            4            0.17%    货币    2007.08.30
      荣

37  张学          4            0.17%    货币    2007.08.30
      飞

38  龚志          4            0.17%    货币    2007.08.30
      明

39  陆燕          4            0.17%    货币    2007.08.30
      岳

40  何启          4            0.17%    货币    2007.10.31
      忠

41  何卫          4            0.17%    货币    2007.10.31
      林

42  刘志          4            0.17%    货币    2007.10.31
      辉

43  杨学          4            0.17%    货币    2007.10.31
      平

44    吴            4            0.17%    货币    2007.10.31
      飞

45  陈玉          4            0.17%    货币    2007.10.31
      芳

46  龚进          4            0.17%    货币    2007.10.31
      耀

47  董建          4            0.17%    货币    2007.10.31
      国

48  范学          4            0.17%    货币    2007.10.31
      兵

49  郭洪          4            0.17%    货币    2007.10.31
      兵


  50  龚裕          4            0.17%    货币    2007.10.31
        生

  51  王启          4            0.17%    货币    2007.10.31
        杰

  52  王炳          4            0.17%    货币    2007.10.31
        荣

  53  徐胜          4            0.17%    货币    2007.10.31
        利

  54  龚新          4            0.17%    货币    2007.10.31
        卫

  55    姜            4            0.17%    货币    2007.10.31
        华

  56  陈更          4            0.17%    货币    2007.10.31
        生

  57    吴            4            0.17%    货币    2007.10.31
        波

  58    程            4            0.17%    货币    2007.10.31
        俊

  59    黄            2            0.09%    货币    2007.10.31
        英

  60  王能          2            0.09%    货币    2007.10.31
        飞

    合计          2,336          100%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46.3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信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
          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口头报告,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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